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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司法厅转发的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03]198号《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本所坚决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在接收委托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仲裁案件,收费按照政府指导价管理并执行。 收费标准分为:一般性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一般性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1、办理第一审刑事案件: ①公安侦查阶段或检察反贿赂侦查阶段的基准收费标准为人民币8000-15000元,浮动幅度的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②审查起诉阶段的基准收费标准为人民币5000元,浮动幅度的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③审判阶段的基准收费标准为人民币20000元,浮动幅度的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④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的刑事自诉人的代理人,按上述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基准收费标准的收费总额再上浮20%,累计收费执行。 ⑤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的刑事自诉被告人的辩护人,按照上述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基准收费标准的收费总额再上浮20%,累计收费执行。 ⑥作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上述每一阶段的诉讼活动的,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的标准执行。 ⑦作为审判阶段的附带民事部分原告的代理人,按办理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相应争议标的的基本收费率及上下浮动幅度相加并累进计费收取。 ⑧作为审判阶段的附带民事部分被告的代理人,按办理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相应争议标的的基本收费率及上下浮动幅度相加并累进计费收取。 ⑨律师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的,另行收取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 2、办理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 ①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 ②有争议标的的,在收取案件受理费后,再按照下列费率分档累进计算: ⑴争议标的人民币10000元以下(含人民币10000元),基准收费比率免收; ⑵争议标的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人民币100000元部分(含人民币100000元),基准收费比率为4%,上下浮动幅度20%; ⑶争议标的人民币100000元至人民币500000元部分(含人民币500000元),基准收费比率为2%,上下浮动幅度20%; ⑷争议标的人民币500000元至人民币1000000元部分(含人民币1000000元),基准收费比率为1.5%,上下浮动幅度20%; ⑸争议标的人民币1000000元以上部分,基准收费比率为0.5%,上下浮动幅度20%;
4、代理行政案件: ①没有财产争议标的: ⑴代理申请行政复议案件每件的基准收费标准为人民币5000元,浮动幅度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⑵代理第一审行政案件每件的基准收费标准为人民币5000元,浮动幅度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②有财产争议标的: 在不低于上述代理行政案件中没有财产争议标的收费标准收费,若经按照上述办理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收费标准计算高于“没有财产争议标的”的收费标准的,应按实际计算的收费数额收费。 5、代理申请确认违法案件: 分别按照上述代理行政案件的没有财产争议标的或有财产争议标的收费标准收费。 6、代理申请确认违法复议案件: 分别按照上述代理行政案件的没有财产争议标的或有财产争议标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本所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按不超过一般性案件服务收费标准最高标准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标准并收费。 (三)本所办理第二审刑事案件、代理第二审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1、本所接受同一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的第一审、第二审当事人等人的委托,担任刑事辩护人或担任民事、行政等案件中的刑事辩护人、代理人的,第二审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按不高于第一审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70%的幅度内收取。 2、本所没有接受上述该案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的第一审当事人的委托,但在该案第二审时,才委托本所的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或民事、行政等案件的民事案件代理人或行政案件代理人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上述第一审相应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四)本所代理各种诉讼案件的申诉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本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的申诉或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申诉或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按不高于第一审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收费。 二、本所除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收费外,律师其它服务收费标准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本所可决定实行计件制或计时制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的金额按本所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和计时收费标准确定。 计费工作时间是本所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包括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材料、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它相关的法律事务的时间。办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可根据浙江省律师协会向社会公布的计时标准确定。 三、本所律师为委托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不得私自收费,均必须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相应的协议或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本所与委托人(当事人)签订上述协议或上述合同中对有关收费的条款、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及收费总额、付款方式等予以明确。委托人若要求提供费用概算要求的,本所予以提供。若需预收律师服务费的,应对预收费用及用途在上述协议或上述合同中预以明确。本所在收到预收费用后,应当向委托人予以出具暂收凭据确认,未经委托人同意,本所不改变预收费用的用途。 四、本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 本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除在网上进行公示外,还在本所醒目位置已公布了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本所为委托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还应向委托人(当事人)收取相应的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电信费、宿食费等费用。 本所为委托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除收取律师服务辩护费、律师代理费等律师服务费外,还应依法向委托人(当事人)收取相应的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电信费、宿食费等费用,具体标准和数额由本所与委托人(当事人)在律师行业中的实际确定或协商确定,实行据实结算或包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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